以下2則章程修改提案已經由台灣白內障及屈光手術醫學會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灣白內障及屈光手術醫學會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時間:民國 113年 6月 23 日(星期日)下午 13:00~13:30
地點:台北國泰萬怡酒店2樓霖苑廳
主席:孫啟欽理事長
司儀:葉龍坤秘書長
提案1
案 由:修改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在第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針對會員選舉權益的準則進行投票,關於要身為會員多久才能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月初為準),投票結果為1年最高票(1年:11位、2個月3票、6個月:1票、無意見:1票)。
說 明:為釐清完善的會員權益問題。
辦 法:本章程修改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修訂前 | 修訂後 |
第八條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會員皆無前項權利,但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的活動,其項目須經理事會通過。其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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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滿一年(含)以上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會員皆無前項權利,但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的活動,其項目須經理事會通過。其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
提案2
案 由:修改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九條,在第五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決議若會員連續兩年(含)以上尚未繳交常年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就予以停權處分 ; 三年(含)以上未繳交常年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除名處分。
說 明:為整理會員名單,保障有繳交常年會費會員的權益。
辦 法:本章程修改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修訂前 | 修訂後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停權處分。 三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除名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