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白內障及屈光手術醫學會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議程
時間:民國 113年 6月 23 日(星期日)下午 13:00~13:30
地點:台北國泰萬怡酒店2樓霖苑廳
主席:孫啟欽理事長
司儀:葉龍坤秘書長
一、 大會開始(13:00)
二、 理事長致詞(13:00-13:03)
三、 報告事項(13:03-13:07)
- 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表
- 監事會報告(財務)
四、 提案討論(13:07-13:22)
五、 臨時動議(13:22-13:27)
六、 會員團體照(13:27-13:30)
八、 散會
提案討論:
提案1
案 由:修改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在第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針對會員選舉權益的準則進行投票,關於要身為會員多久才能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月初為準),投票結果為1年最高票(1年:11位、2個月3票、6個月:1票、無意見:1票)。
說 明:為釐清完善的會員權益問題。
辦 法:本章程修改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修訂前 | 修訂後 |
第八條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會員皆無前項權利,但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的活動,其項目須經理事會通過。其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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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滿一年(含)以上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會員皆無前項權利,但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的活動,其項目須經理事會通過。其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
提案2
案 由:修改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九條,在第五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決議若會員連續兩年(含)以上尚未繳交常年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就予以停權處分 ; 三年(含)以上未繳交常年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除名處分。
說 明:為整理會員名單,保障有繳交常年會費會員的權益。
辦 法:本章程修改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修訂前 | 修訂後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停權處分。 三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除名處分。 |